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5]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7] 关联交易审议披露规则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担保、财务资助除外)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14] - 与关联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担保、财务资助除外)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15] - 与关联人交易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担保除外),披露外还应聘请中介评估或审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7] 董事会审议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11] 股东会审议规则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不计入表决权股份数,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表决[13] 独立董事审议规则 - 应披露关联交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13][26] 担保规则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均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7] 其他规定 - 不得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15] - 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溢价超100%且对方未提供盈利担保等承诺需说明原因[28] - 与关联人证券投资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期限内交易金额不超额度[29] - 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披露义务[24][25] - 需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交易标的为股权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超六个月,为其他资产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超一年[27]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关联人相关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19] - 对控股、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其他股东原则上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资助[20] - 与关联人首次特定日常关联交易订立书面协议并按金额提交审议[22] - 可对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按类别预计,超预计金额重新提交审议[23] - 与关联人达成特定关联交易可豁免相关义务[25] - 制度未规定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为准[31]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及修改[32][33]
尤安设计(300983)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