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存放管理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3] 资金支取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项目重新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2] - 超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2]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4] - 使用节余资金达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应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4] 资金置换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4] - 支付人员薪酬等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困难,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可实施置换[14] 协议签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相关方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 协议有效期届满前终止,公司应在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9]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不得质押且须为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17] 闲置资金补充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且仅限主营业务相关生产经营使用[18]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应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应在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20] 用途变更认定 - 公司存在取消或终止原项目等四种情形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超募资金使用超额度等严重情形视为擅自改变用途[23]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内容[27] 核查与审核 - 公司董事会应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7]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8]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0] 违规处理 - 违反制度造成募集资金使用违规的责任人,公司将给予处分,必要时承担法律责任[32] 制度实施与解释 - 工作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34]
威尔高(301251) - 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202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