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议规则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1]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1]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1]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1]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该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11][12]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1] - 除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须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14] - 董事与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表决须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应提交股东会审议[14] 担保监督 - 担保项目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跟踪监督检查[23] - 监督担保项目进度是否按计划进行[24] - 检查被担保人经营、财务、资金使用情况是否正常[24][25] - 担保债务到期督促被担保人15个工作日内还款[26] 责任追究 - 董事等擅自越权签担保合同造成损害追究责任[29] - 责任人违规担保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29] - 责任人怠于履职造成损失可视情节罚款或处分[29] 制度相关 - 制度修改由董事会提方案,股东会批准后生效[31] - 制度与国家法律等冲突按规定执行并修订[31]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2] 其他 - 被担保债务展期需按新担保履行申请审核批准程序[27]
威尔高(301251)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