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鲁B(200992) - 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4] - 特定股东及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6] 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特定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8] -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11] 任期规定 -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六年[10] - 满六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10] 履职要求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经专门会议审议[14] - 审计等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独立董事[23]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17] 工作保障与费用 - 上市公司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职权费用[24] - 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年报披露[25] 信息披露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公司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0] 其他规定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27] -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制度废止[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