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制度修订 - 2025年7月21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 关联方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一致行动人及自然人是关联方[7][8] 审议规则 - 交易(担保除外)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2%以上,提交股东会审议[13]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董事会审议[13] - 与关联法人成交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且超300万元,董事会审议[13] - 总经理审批无需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13] 担保规定 - 为关联方担保,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担保,对方需反担保[15] 审议流程 - 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5] - 关联交易需职能部门向总经理提供资料,总经理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需披露的还需独立董事认可[19] 表决回避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19]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20][21] 披露规定 - 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按北交所规定及时披露,公告按要求披露所需内容[23] - 连续十二个月内同类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审议及披露规定[24] - 日常关联交易可预计年度金额,超出预计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义务,年报和半年报分类汇总披露[23][24]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义务[24]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应含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未确定价格需披露实际和市场价格及差异原因[24]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26]
阿为特(873693)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