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修订 - 2025年7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议案待股东会审议[2] 资金支取与管理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3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需通知保荐或独财[9]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且不得为非保本型、不得质押[13]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单次时间不得超12个月[15] 募投项目规定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13]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3]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4] 协议与账户管理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签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协议内容[8][9] - 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应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14] - 三方监管协议有效期提前终止,应自终止日起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披露[10] 资金使用披露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补流,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内容[14][15]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2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董事会审议程序[18] - 节余募集资金超过200万元或者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需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8] - 节余募集资金高于500万元且高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8] 监督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2]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4]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现场核查一次[25] -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时,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5] 资金置换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9] - 支付人员薪酬等以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实施募集资金置换[19]
阿为特(873693)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