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修订 - 2025年7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批准[3] 重大担保事项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6种情况属重大担保,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16]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6]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6]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且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6] - 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控股股东等应提供反担保,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16] 豁免规定 - 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豁免部分重大担保事项规定[16] 担保前要求 - 董事会决定担保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掌握被担保人至少8方面资信状况[12][13] - 董事会对担保项目不符合规定等6种情形原则上不得提供担保[14] 担保管理 - 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法律文件[6] - 财务部负责对外担保统一登记备案与注销,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并定期核对[23] - 财务部门需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并办理担保手续等[24] 追偿与披露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需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27] -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需及时披露相关总额[29] - 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意见[30]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偿债或出现严重影响偿债能力情形需及时披露[30] 责任追究 - 因控股股东等不偿还担保债务给公司造成损失应采取措施追讨并追责[32] - 董事等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损害公司利益应追究责任[32]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2025年7月22日)起生效[36]
无锡晶海(836547)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