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人认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8]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9] - 因协议或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或过去12个月内具有关联情形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关联人[10] 关联交易审议 - 连续12个月内单笔或累计交易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会审议[19] - 连续12个月内单笔或累计交易不超3000万元(含)或不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不含)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21] 担保与财务资助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无论数额大小均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9][21] - 公司不得为《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财务资助[21] - 关联参股公司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1] 资金清偿 - 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原则上以现金清偿,特殊情况用非现金资产清偿需满足多项规定[16] 借款限制 -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17] 特殊情况处理 - 关联交易年度超出预计总金额需重新提交审议[23]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需每三年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义务[24] 表决规则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其股份不计入总数[29] - 临时会议主持人需经到会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30]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需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31] 董事义务 - 董事关联关系应书面报告并接受质询,表决时应回避[31] 文件审核 -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决议至少审核七类文件[34] 未批准交易处理 - 未获事前批准的关联交易应在60日内履行审批程序[32] - 未获批准或确认的关联交易不得执行,已执行的可终止[33] 交易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与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披露[34] 财务公司关联交易 - 与关联财务公司发生金融业务,财务公司需具备资质且指标符合监管规定[35] - 与关联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签金融服务协议,超3年每3年重审并披露[36] - 与关联财务公司签协议,需在存款前评估其财务状况并出具报告[36] - 与关联人发生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制定风险处置预案[39] - 关联交易存续期间,公司应动态评估和监督财务公司资金风险[37] - 应披露与关联财务公司存贷款利率确定方式并对比说明定价公允性[40] - 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41] 违规责任 - 会计师事务所每年提交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金融业务专项说明[39] - 保荐人等在督导期每年对金融服务等情况专项核查并披露[39] - 股东等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规需担责[41]
中金辐照(300962) - 《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