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审议 - 2025年7月1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议案,需提交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2] 关联方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属于关联方[7][8] 关联交易审议标准 - 与关联方成交金额(除担保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3000万元的交易,需提供评估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3]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或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且超300万元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15] 担保规定 - 为关联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控股股东等应提供反担保[15] 交易金额计算 - 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以公司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规定[16] - 拟放弃向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以涉及金额为交易金额适用规定[16] - 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以发生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规定[16] - 进行特定关联交易,按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适用规定[16] 定价与披露 - 关联交易价格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标准,难以比较时需明确成本和利润标准并披露定价依据[17][18] - 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9] 表决规定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需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则提交股东会审议,对关联方提供担保决议需经无关联关系董事2/3以上通过[19]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代表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关联事项决议需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20] 日常关联交易 - 日常性关联交易可预计年度金额并按规定提交审议,预计范围内交易在报告中披露执行情况,超预计金额需就超出事项提交审议并披露[20] 豁免情况 - 部分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表决和披露,如现金认购证券、承销证券等[20][21] - 拟披露关联交易属特定情形可向北交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义务[21] 子公司规定 - 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参股公司关联交易可能影响股价时公司应参照披露[23] 制度生效与修订 - 制度与新法规冲突时以新规定为准并修订制度[23]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23]
常辅股份(871396)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