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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信股份(301109)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军信股份军信股份(SZ:301109)2025-07-21 09:01

资金支取与专户管理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5]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5]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情况[10][23]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1] 资金置换与使用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1]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中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可在六个月内实施置换[12]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13] 资金使用限制 -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及高风险投资[9]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可豁免程序;使用节余资金达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通过[21] 监督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3]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3]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5] 审核与审议 - 当年使用募集资金,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和合理鉴证,并披露鉴证结论[24]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9] - 使用超募资金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还需披露相关信息[15] 现金管理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产品需符合安全性高、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不得质押等条件[17] 项目地点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20] 协议签订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