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批规则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批[9]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或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9]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或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9] - 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批[9] - 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股东会审议需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9][10]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批[9]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且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1] - 公司向资产负债率70%以上和70%以下的控股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2] - 公司向合营或联营企业满足特定条件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新增担保额度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3] 担保调剂规则 - 合营或联营企业间担保额度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14] - 获调剂方单笔调剂金额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4] - 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股东会审议担保额度时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处获调剂[14] 担保业务流程 - 对外担保由财务部门经办、战略投资部协助办理[18] - 财务部门负责对被担保单位资信调查、办理担保手续等工作[19] - 战略投资部负责起草或审查担保文件、处理法律纠纷等工作[20] - 公司办理贷款担保业务需向银行提交公司章程、决议原件及披露信息等材料[37] 担保后续管理 -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应及时披露[24] - 公司应指派专人关注被担保人情况,分析其财务与偿债能力[21] 制度执行与责任追究 -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29] - 公司对外担保应严格按制度执行,董事会视情况处分有过错责任人[30] - 董事、总裁或高管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追究责任[30] - 因控股股东等不及时偿债致公司担责,董事会应采取措施并追究人员责任[30] - 经办部门人员或责任人擅自担保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30] - 经办部门人员或责任人怠于履职致公司损失,视情节处罚或处分[30] - 经办人员擅自决定使公司承担不应担责任造成损失,公司给予处分并要求赔偿[30]
江苏神通(002438) - 对外担保制度(2025年7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