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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园林(002310) - 对外担保制度(2025年7月修订)
东方园林东方园林(SZ:002310)2025-07-18 11:31

担保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和企业[6]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指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6] 股东会审议情形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审议[15]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担保需审议[15]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审议[15]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审议[15]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担保需审议[15]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审议[15]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需审议[15] 审议通过条件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须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15] - 股东会审议一般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15] - 股东会审议特定担保须三分之二表决通过[15] 担保额度限制 - 任一时点担保余额不得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18] - 合营或联营企业间担保额度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18] - 获调剂方单笔调剂金额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8] - 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处获担保额度[19] 关联方担保规定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董事会会议需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决议经出席会议无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21] - 股东会审议为股东等关联方担保议案时,该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21] 信息披露与责任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出现破产等情况,公司应及时披露[22] - 公司担保债务到期展期需重新履行担保审核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4]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7]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