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园林(002310)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7月修订)
关联交易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人[7][8] 关联交易审议 - 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应披露、审计或评估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4]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未达股东会标准,由董事会审议[15] - 与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比0.5%以上未达股东会标准,由董事会审议[15] - 未达董事会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担保、财务资助)由董事长决定[15] 审议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应回避,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可举行,决议须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8]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19] 累计计算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关联人进行相关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制度[21] 财务资助 -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向特定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需经非关联董事审议并提交股东会[22] 免于审议情况 - 部分关联交易可免于按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22] 适用情况 - 公开招标、公开拍卖(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适用,招标、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23] - 公司单方面获利益的交易适用[23] -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适用[23] -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央行规定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无相应担保适用[23] - 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管提供产品和服务适用[23] 制度修订与解释 - 本制度修订由董事会提草案,提请股东会审议通过[25]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6]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