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签订与备案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2个交易日内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7] - 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应1个月内签订新协议,2个交易日内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8] 资金使用决策 - 募集资金使用超计划进度,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10%以内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10%以上由董事会批准[13] - 募投项目投资总额调增或调减低于20%时,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20%以上由董事会批准[13] 项目处理 - 募投项目超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3] 资金置换与补充 - 公司可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需在6个月内进行[14] -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到期归还后2个交易日报告并公告[15] -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16] 资金管理与投资 -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6]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同意,2个交易日内公告[17]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应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至迟在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计划[18] 用途变更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保荐或独立财务顾问同意[20]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更实施地点,由董事会决议[22] - 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报告并公告[23] 项目转让与置换 - 拟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报告并公告,提交股东会审议[24] 地点变更与节余资金处理 - 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2个交易日报告并公告[24] -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需董事会审议及保荐或独立财务顾问同意[24]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可豁免部分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5] 项目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27] 鉴证报告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出具鉴证报告[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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