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审议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于2025年7月11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1] 管理职责 -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5] - 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证券部具体负责[16] - 董事会秘书负责策划、组织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及人员培训[16] 工作原则 -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遵循充分披露、合规披露、机会均等、诚实守信、高效低耗、互动沟通原则[4] 工作内容与对象 - 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决策的相关信息[7] - 工作对象包括投资者、分析师、媒体、监管部门等[8] 信息披露 - 在指定报纸和网站第一时间公布应披露信息[10] - 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网站需按规定公布信息[20] 沟通平台建设 - 建设网络沟通平台,在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10] - 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保证工作时间线路畅通[11] 员工素质与档案制度 -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需具备对公司全面了解等素质[18] - 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档案制度[18] 活动限制 - 开展活动时不得向分析师等提供未披露重大信息[19] 突发事件处理 -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包括媒体负面报道等[23] - 处理遵循合法合规等原则[23] - 不同突发事件有对应处理措施[23][25] 沟通规范 - 明确区分宣传资料与客观报道并标识[21] - 投资者电话咨询由证券部人员接听回复[28] - 一般不接受媒体电话采访,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传真采访[28] - 投资者等现场参观交流需提前3天与证券部预约登记[28] 说明会规定 - 可在年报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28] - 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通知[28] 沟通流程 - 与投资者等直接沟通前需其签署承诺书[28] - 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记录表并刊载[29] -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含参与人员等多项内容[34] 制度其他 - 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32] - 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32] - 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投资者关系顾问[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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