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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利机械(301298)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东利机械东利机械(SZ:301298)2025-07-16 00:08

财务资助限制 - 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3] 审批流程 - 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提交股东会审议[5] -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70%,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5] -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5] - 公司对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6] 协议与执行 -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与资助对象签署协议,约定资助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7] -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7] -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提供,视同新发生行为,重新履行报批程序[7] 信息披露 -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公告财务资助事项概述、被资助对象基本情况等内容[8] - 财务部与证券部共同参与对外财务资助信息披露工作[11] - 经审批后证券部负责对外财务资助信息披露,财务部及审计部协助[17] 部门职责 - 公司财务部是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考察资助对象情况、提出资助计划等工作[10] - 债务到期需及时回收财务资助资金,若对象不能还款要及时报告并提建议[11] - 财务部配合内部审计部门做好对外财务资助内部审计工作[11] - 内部审计部门监督检查对外财务资助审批流程、资金财产安全及信息披露情况[18] 责任追究 - 违反制度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要追究人员责任[13]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3] 制度说明 - 制度中“以上”“以下”“不超过”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15]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15]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