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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捷兴(688655)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迅捷兴迅捷兴(SH:688655)2025-07-15 11:31

关联人定义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属于关联人[4] 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上(支付报酬除外)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11]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且超过300万元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11]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需证券服务机构出具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1]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13] - 向特定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4] 日常关联交易规定 - 可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实际执行超出需重新履行程序并披露,年度和半年度报告分类汇总披露[17]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17] 关联交易定价 - 关联交易定价顺序为国家定价、市场价格、成本加成价、协商定价,无国家和市场定价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确定,无法确定则协商[8] 关联交易跟踪与备案 - 财务部跟踪关联交易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并报董事会备案[10] 关联交易表决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的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则提交股东会审议[19]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21] 关联交易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及时披露[23] - 与关联法人发生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且超过300万元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及时披露[23]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及时披露[24] 免予审议和披露情况 - 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等可免予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25] -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等可免予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25] -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25] 制度生效与修改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