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账户管理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6] - 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大额支取,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8] 投资计划调整与检查 - 项目年度实际用资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12] - 超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对项目检查[12] 资金置换与使用期限 - 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自筹资金,应在六个月内实施[14] - 自筹资金支付相关事项后可六个月内置换[15]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5]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7] 节余资金使用审议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21] - 节余资金达或超项目净额10%,经股东会审议[21] - 节余资金低于五百万元或项目净额1%,豁免审议[21] 资金检查与报告 -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资金存放使用情况[27]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8]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项目进展[28]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1]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现场核查资金存放使用情况[1]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1] - 董事会收到鉴证报告及时公告,违规需公告情况及措施[30] 资产收购披露 - 公司发行证券购资产或募资收购资产,资产权属变更后连续三期年报披露运行及承诺履行情况[31] 办法相关说明 - 本办法“以上”等含本数,“超过”等不含本数[33] -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规定执行,冲突以规定为准[33] - 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33]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3]
川润股份(002272) -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