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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东电力(000993) - 股东会议事规则
闽东电力闽东电力(SZ:000993)2025-07-15 11:16

股东会召开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6]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特定情形下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6] 临时股东会触发情形 -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或章程所定人数三分之二需召开[6] -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需召开[6] 股东请求与反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反馈[11] 会议通知相关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作出决议后五日内发出通知[10][11] -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通知[11][12]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16] 投票相关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0]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3]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25] 董事选举相关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27] -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选举董事时全部表决票数等于所持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人数[27] - 董事候选人得票数未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半数时按规定处理[28] - 若经股东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应选董事人数,由下次股东会补选[29] 其他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列明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及占比、表决方式、提案表决结果和决议内容[32]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33]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