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协议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方[6]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搁置超一年或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等情形,需重新论证[9] - 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4] 募集资金使用原则与限制 - 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5] - 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等[9]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置换时间距到账原则不超六个月[11]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12] -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3]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变更用途等事项需董事会审议,部分还需股东会审议[10] - 改变用途情形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9] - 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更地点,不视为改变用途[19] 超募与节余资金 - 使用超募资金有先后顺序,需按计划投入并披露相关信息[15]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参照相应程序使用;达10%及以上,需股东会审议通过;低于500万元或1%,可豁免程序[21]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部分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到账超一年等要求[21]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 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会计部门设台账记录使用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23]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鉴证[24] - 独立董事经半数以上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5]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与公司至少每半年度进行一次现场调查[26] 信息披露 - 应及时公告基本情况、使用情况、现金管理等内容[14]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6] 问题处理 - 存放与使用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6] - 发现问题应督促公司整改并向深交所报告[26] - 董事等人员违规使用,公司应责令改正并视情节惩处[27] 制度相关 - 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等规定执行,不一致时以相关规定为准[29] - 关于财务性投资的理解和适用参照相关法律适用意见[29] - “以上”等含本数,“超过”等不含本数[29] -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30] - 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30]
泰嘉股份(002843)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