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通控股(600179) - 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审议事项 - 审议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2] - 审议重大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3] 股东会召开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6个月内举行[3] - 特定情形下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3] 临时股东会触发条件 -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3] -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3]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3] 股东提案与投票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11] - 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18]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股份比例超30%或选2名以上独立董事时用累积投票制[18] 会议通知与记录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公告通知股东[16] - 会议记录保存至该次股东会结束后10年[21] 方案实施与回购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公司应在会后2个月内实施[21] - 公司特定目的回购普通股,股东会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22] 决议效力与争议 -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法无效[22]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60日内请求撤销程序或内容违法的决议[22] 规则相关 - 议事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25] - 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