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项目可行性与延期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1]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完成拟延期,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12] 资金存放与使用规则 - 公司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6] - 公司应按发行申请文件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资金,出现严重影响计划情形应及时报告并公告[10]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10] 关联人占用与处理 - 公司发现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应要求归还并披露相关情况,董事会追究法律责任[11] 资金使用审议与披露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13] -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于置换自有资金、现金管理等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13] - 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达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股东会审议通过;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5]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意见,原则上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5] 现金管理与补充流动资金 - 现金管理产品需为安全性高的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非保本型不可,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不得质押[16]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生产经营活动[17] 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不影响其他项目实施,并履行审批和披露义务[19]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应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9] 项目变更与审批 - 募集资金项目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保荐人发表意见,报股东会批准,涉及关联交易关联方应回避表决[22] 投资计划调整与披露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情况[27] 资金使用检查与报告 - 公司会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存放与使用情况[26]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7] - 会计师事务所需对董事会专项报告进行合理鉴证并提出结论[28] 异常情况处理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时,公司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披露[28]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异常应及时现场核查并向深交所报告[28]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8]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8] - 鉴证结论为特定情况时,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9]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履行协议或存在重大违规等应督促整改并报告[29] 办法执行与生效 -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31] - 本办法与其他规定不一致时按其他规定执行并修改本办法[31] -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31]
金 螳 螂(002081)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