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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力风电(301155)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海力风电海力风电(SZ:301155)2025-07-11 11:32

选聘流程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审议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股东会决定[3] - 采用竞争性谈判等公开选聘方式[6] 评价标准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15%[7] - 重点评价质量管理水平,包括制度及实施情况[8] - 以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计算得分[8] 人员限制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11] - 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上市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11] 文件保存 - 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11] 改聘情况 - 特定情况应改聘,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12] - 除特定情况外,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12] 沟通监督 - 审计委员会审核改聘提案时约见前后任事务所并发表意见[13] - 解聘或不再续聘事先通知,辞聘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13] 信息披露 - 每年披露对事务所履职评估及审计委员会监督报告,变更时披露相关情况[13] 监督职责 - 审计委员会监督选聘,检查法规执行等方面[15] - 发现选聘违规并造成严重后果,报告董事会处理[15] 禁选情形 - 承担审计业务事务所有特定严重行为,经股东会决议不再选聘[18] 制度实施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亦同[17] - 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等执行,与规定不一致时以其为准[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