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力风电(301155) -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委托理财资金 - 委托理财用闲置资金,标的为低风险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3] - 除现金管理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委托理财[4] 审批额度与期限 - 委托理财额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占比超50%且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0] - 经批准的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期限内交易金额不超委托理财额度[10] 实施与报备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方案审批后,由总经理组织财务部实施[13] - 财务负责人需在委托理财事项发生后一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报备资料文件[14] 资金操作与审计 - 委托理财资金出入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个人操作及违规使用账户[14] - 内部审计部审查理财产品业务情况,采用不同审计策略[15] - 独立董事可提议聘任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15] - 审计委员会可检查委托理财情况,发现违规可提议停投并聘请专业机构审计[15] 信息披露 - 委托理财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透露[16] -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委托理财风险控制及损益情况[16] - 达到披露标准应按规定披露,披露应包含情况概述、资金来源等内容[21][22][23] - 委托理财发生特定情形时应及时披露进展和应对措施[22] 财务管理 - 完成委托理财后应及时取得投资证明并记账,相关合同及时归档[18] - 财务部对委托理财业务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正确列报[18] - 公司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明细账表,财务部每月编制盈亏报表[19] - 财务部年末对可能减值的委托理财提减值准备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处理[19] 制度实施 - 本制度经董事会决议批准后实施,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