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力风电(301155)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投资审议权限 - 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投资事项需满足资产总额占比超50%或营收占比超50%且超5000万元等条件之一[6] - 董事会审议对外投资权限为资产总额占比超10%或营收占比超10%且超1000万元等[6] - 董事长审议对外投资权限为资产总额占比超5%或营收占比超5%且超500万元等[7] - 总经理审议对外投资权限为资产总额占比5%以下且营收不超500万元等[8] 投资相关规定 - 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等衍生产品投资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10] - 委托理财应选合格专业理财机构并签书面合同[10] - 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状况[11] 投资流程与监管 - 对外投资项目需经市场调研、内部征求意见、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讨论等程序[11] - 对外投资项目确认后成立实施小组或相关部门进行全过程监管[13] 投资收回与转让 - 公司可收回对外投资的情况有5种,如投资项目经营期满、经营不善破产等[14] - 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的情况有3种,如项目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等[14][15] - 投资收回及转让应按《公司章程》等规定办理,出现情形时需报批[15] 信息管理 - 各部门及子公司相关人员需向证券管理部报告对外投资信息并提供资料[17] - 公司对外投资应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17] 制度相关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执行,抵触时及时修订[19] - 本制度中“以上”等含本数,“以外”等不含本数[19] -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19]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19] - 本制度发布时间为2025年7月11日[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