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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辰股份(300933) - 股东会议事规则
中辰股份中辰股份(SZ:300933)2025-07-10 11:31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2]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10日内反馈[12] 股东会授权 - 年度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3亿元且不超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6] 股东会审议事项 - 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6]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审议[7] - 公司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7][8]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审议[7]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审议[8] -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70%,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提交审议[8] - 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累计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应提交审议[8] 股东提案与通知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16] - 年度股东会应在召开二十日前公告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在召开十五日前公告通知股东[16] 会议相关时间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17] - 股东会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19]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1] 表决权相关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5]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25] 表决规则 -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逐项表决,按提案提出时间顺序进行[26]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26] -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所持股份数表决结果计为“弃权”[26] 决议与记录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需列明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等内容[45] -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27][28] 特殊情况处理 -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决议,应尽快恢复或终止并公告,同时向相关机构报告[29]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内容违法违规或违反章程的决议,但轻微瑕疵且无实质影响的除外[29] 方案实施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会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50] 规则相关 -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通过并实施,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悖时按有关规定执行[32] - 出现特定情形公司应修改本规则,修改由股东会决定,授权董事会拟订草案并报股东会批准生效[33][35] -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董事会[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