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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星光电(002449) -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国星光电国星光电(SZ:002449)2025-07-10 10:46

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项目论证与节余资金使用 - 超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应重新论证项目[10] - 单个或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净额10%,使用经董事会审议[14] - 节余资金达或超项目净额10%,使用还需股东会审议[14]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净额1%,可豁免审议,使用情况年报披露[14] 资金置换 - 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可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14] - 项目实施中自筹资金支付特定事项后六个月内可置换[14] 资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非保本型、不得质押[16]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7] - 全部项目完成前,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到账超一年[18] - 按补充项目资金缺口、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现金管理顺序使用超募资金[19] - 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19] 监督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26]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项目进展[27]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27]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8] 办法解释与修订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