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于2025年7月10日经公司六届二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1]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项目论证与节余资金使用 - 超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1]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公司使用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12] - 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公司使用还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2] - 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履行相关程序,使用情况在年度报告中披露[12] 资金置换与协议签订 - 公司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12] - 募投项目实施中,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可在六个月内实施置换[12] - 公司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协议终止与资金管理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7]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得为非保本型、不得质押[14]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生产经营活动[15]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应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至迟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6]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情况[25] 资金使用监管 - 公司财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记录支出和投入情况[24] - 公司审计监察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报告[24]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鉴证[24]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一次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26] 项目地点变更与节余资金补充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应在董事会通过后及时公告相关情况[20] - 公司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前,用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符合相关要求并履行审批和披露义务[20]
浙江永强(002489)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