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对象与范围 - 公司可为业务互保、有业务关系及所属公司等提供担保,不得为不符规定、产权不清企业担保[6] 审议决策机制 -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13] - 关联担保关联董事不得表决,董事会由过半数无关联董事出席,决议经无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审议[15] - 部分超比例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后还须报股东会批准[14] - 股东会审议一年内向他人超总资产30%担保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5] - 股东会审议为股东等关联方担保议案,关联方不得参与表决,由出席股东会无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17] - 为关联人担保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且出席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5] 担保额度相关 - 为控股、参股公司担保其他股东应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未提供董事会应说明原因及风险[19] - 向控股子公司担保可对不同资产负债率子公司预计未来十二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0] - 合营或联营企业间担保额度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预计担保总额度50%[18] - 合营或联营企业获调剂方单笔调剂金额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18] - 调剂时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同情况对象处获额度[18] 申请与披露 - 控股子公司需公司担保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提交申请[20]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还款公司应及时披露[32] 责任与制度 - 董事等管理人员擅自越权或怠于行使职权签订担保合同造成损害应担责[34] - 公司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控制监督检查制度[34] - 制度表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36] - 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36] - 制度修改由董事会提修正案并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36] - 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36] 管理与审核 -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监督制度,财务部门负责审核及日常管理,董秘办负责合规性复核及信息披露[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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