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人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3]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4] 关联交易审议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3] - 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13]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14] 审议金额标准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由董事会审议批准[15]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由股东会批准[15]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19]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19]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应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9] 其他规定 - 相关额度使用期限不超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交易金额(含收益再投资金额)不超投资额度[22] - 金融服务协议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3]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7] -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4] - 公司不得为特定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特定情形除外[24] -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100%,交易对方未提供盈利担保等承诺的,公司应说明原因等[27] -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等文件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31]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应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26] - 对于每年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可按类别合理预计年度金额,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需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25] - 公司因放弃权利等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按《股票上市规则》第6.1.14条标准适用相关规定[26]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特定关联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方式表决和披露,但特定情形仍需履行义务[27]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特定交易应按《股票上市规则》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可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28] - 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变更新增关联人,已签订且正在履行的交易事项可免于履行部分审议程序,此后新增关联交易按规定执行[29] - 公司披露涉及资产评估的交易事项,应按规定披露评估情况,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交易标的评估值增减值大的需详细披露原因等[29]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31]
盛路通信(002446)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