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报告披露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需经审计[7] - 半年度报告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7] - 季度报告应在第3、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7] - 定期报告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审核[8]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8] 业绩预告与快报 -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等情形,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9] - 公司预计半年度或季度业绩符合特定情形可进行业绩预告[10] -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10] -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在2个月内按要求披露业绩快报[11] - 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应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预告全年相关财务指标[11] 重大事件披露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资产总额30%等属重大事件[14]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变化属重大事件[14][15] -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应及时、公平披露[14] 信息披露流程 - 定期报告需多部门起草、审核,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22] - 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编制,经多环节审批后披露[22] - 不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重大事件,相关部门报告后按程序编制和披露临时报告[23] 信息管理与责任 - 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未公告前负有保密责任,内幕交易造成损失需赔偿[30] - 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失职致违规,应给予处分并可要求赔偿[33] - 有关人员违规披露信息造成损失,应承担行政、民事责任,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33] 制度相关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和机构[2] - 本制度“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35] - 本制度与相关法规冲突时按法规执行[35]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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