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4]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5] 关联交易审议披露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达30万元以上,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13]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13]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13] 审议程序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11]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12] 交易标的披露要求 -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披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6个月[14] -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资产,披露标的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1年[14] 小额关联交易处理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审议批准[16] 特殊交易金额计算 -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以公司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18] 累计关联交易处理 - 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关联交易,达到披露或股东会审议标准按相应方式处理[20]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 公司与关联人委托理财,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20][21] 日常关联交易处理 - 已审议通过且执行中主要条款未变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在年报和半年报披露履行情况[23] - 主要条款变化或期满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按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23] - 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按总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23] - 公司可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出预计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23] 与关联财务公司金融业务 - 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金融业务,以存款本金额度及利息、贷款利息金额中孰高为标准适用规定[26] - 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金融服务协议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6] 金融服务协议披露 - 公司与关联人签金融服务协议,需披露年度预计业务情况,含每日最高存款限额、存款利率范围、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范围、授信总额等[30] 财务公司关联交易披露 -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财务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每半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财报,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同步披露[30][31] 审计与核查 - 审计事务所每年需提交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金融业务专项说明,统计发生额、余额并同步披露[31] - 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每年对金融服务协议相关情况专项核查并同步披露[31] 买卖资产关联交易 - 公司向关联人买卖资产达披露标准且标的为公司股权,需披露标的公司基本情况和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33] -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成交价较账面值溢价超100%,交易对方未提供盈利担保等承诺,公司需说明原因及保障措施[33] - 公司因买卖资产可能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需明确解决方案并在交易完成前解决[33] 免于审议披露关联交易 - 公司与关联人部分交易可免于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如获赠现金、关联人提供低息资金等[35] 审计委员会职责 - 审计委员会监督需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理[38] 披露时间要求 - 本制度“及时披露”指自起算日或触及披露时点2个交易日内披露[40]
浙江新能(600032) -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