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能(600032) -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资金支取与置换 -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5]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10]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或超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50%需重新论证[9]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承诺投资额5%年报披露可免特定程序[16]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占净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20]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定期报告披露可免特定程序[20] 资金使用限制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且为非保本型[11]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4] 资金用途变更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等4种情形改变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并股东会审议[18] - 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19] - 拟变更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需公告7项内容[19] -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20] 监督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披露《专项报告》[23] - 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随年报披露[25] - 保荐机构及其指定保荐代表人有权监督检查公司应配合[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