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使用原则 - 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用于主营业务[4] - 除金融类企业外,不得用于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及高风险投资[13]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5] - 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5]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 专户数量原则不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8]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通知保荐机构等[9]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9] 募集资金使用程序 - 使用按程序决策,履行申请、审批手续[14] 募投项目管理 - 项目搁置超一年,重新论证可行性等[14] - 超过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重新论证项目[14]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资金与预计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26] 募集资金置换与补充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6] -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过12个月[18]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无法归还应提前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19] 募投项目变更 - 经股东会批准变更募投项目,20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债持有人回售权利,回售公告至少发布3次[23] 节余募集资金处理 - 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24] - 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24] 募集资金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26]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情况[26]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现场核查募集资金情况[28] 超募资金管理 - 存放于专户管理[31] - 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31] - 使用由董事会决议,保荐或独董发表意见,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信息[32] - 闲置用于现金管理或补充流动资金,说明必要性,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32] - 年度报告说明使用及下一年度计划[32]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 - 通过专户或专用结算账户实施,不得影响投资计划[34] - 产品需为安全性高、期限不超12个月、不可质押[34] - 经董事会审议,会后公告募集资金及产品等情况[34] - 发现重大风险,及时披露风险提示并说明风控措施[35] 制度修订与解释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修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37]
ST任子行(300311)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