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公司关联法人[7]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公司关联自然人[6] 关联交易审议 - 与关联人交易(除担保)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应聘请中介评估或审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0]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除担保、资助)超3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值0.5%以上但未达股东会标准,经独立董事同意后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1]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万元以下,与关联法人交易300万元以下或占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由董事长审批[11] 担保与资助审议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0] - 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2] 日常关联交易 - 可按类别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超预计需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2] - 年度和半年度报告应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12]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应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3] 董事会表决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过半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需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5] -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16] 信息披露 - 披露关联交易需向深交所提交公告文稿、协议书等文件[20] - 关联交易公告应包含关联交易概述、关联方情况等内容[20] 其他规定 - 持股5%以上股东等应向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22] - 拟披露的关联交易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22] - 与关联方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23] - 独立董事至少每季度查阅公司与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23] - 关联人占用公司资源造成损失,董事会应采取保护措施[24] - 董事、高管协助大股东侵占公司资产,董事会视情节处分责任人[24]
ST任子行(300311)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