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或独财顾问[7] 投资计划调整与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情况[12] - 募集资金到账后,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3] - 超过前次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3] 资金置换与使用期限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3]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14] 项目实施变更 -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13] -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等实施方式,应在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4] 三方监管协议 - 公司应至迟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或独财顾问、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7] 核查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11]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7] - 上市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27]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29] 超募资金使用 - 公司每十二个月内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19] - 公司按先后顺序有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包括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等[15]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需按进度使用并履行相关披露义务[17]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贷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经股东会审议等并符合相关要求[19] 项目变更审议 -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须经董事会审议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3] 资产收购 - 公司以发行证券买资产,应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完成所有权转移手续或无法律障碍[31] 定义与生效 - 本办法所称“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权等情况的公司[33] -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东会审议批准,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34]
海科新源(301292) -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