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时间 -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15] - 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15] - 应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15] 报告审计要求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5] - 半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一般可不审计,特定情形需审计[15] 报告审议与确认 - 定期报告内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审核[19]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19][35] 特殊情况披露 - 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需及时业绩预告[21]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需披露[23][49] - 除董事长或经理外其他董高无法履职达3个月以上需披露[24] 制度实施与管理 - 信息披露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承担首要责任[32] -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制度实施情况并进行年度评价[33][43] - 定期报告编制由总经理等高管牵头,证券法务部具体负责[35] 信息披露流程 - 临时报告由证券法务部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审批[36] - 对外信息披露需经提供部门核对、证券法务部申请等程序[37] 披露媒体与保存 - 信息披露文件全文和摘要按规定在相关网站和报刊披露[38] - 董事等履行职责记录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不少于10年[39] 内幕信息管理 - 涉及公司经营、财务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为内幕信息[58]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相关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58] 违规处理与责任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失职违规将视情节处分及追究责任[68] - 未按制度进行信息监控和披露致公司受处罚,相关方将被处罚[64] 制度相关说明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经审议通过后实施[67][68] - 制度制定主体为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时间为二〇二五年七月[69]
永和股份(605020) -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