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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马电力(603530) -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神马电力神马电力(SH:603530)2025-07-04 10:46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13] - 募集资金使用金额超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须由公司总经理审批[17][18] 协议签订与终止 - 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相关方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11]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单方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13] - 协议提前终止,应自终止之日起2周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13]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1年,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等[16]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16] - 拟变更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相关内容[28] - 拟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相关内容[30] 资金存放与使用规范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他用[10] - 使用募集资金应保证与发行申请文件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投向[14]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用募集资金置换[20]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到期资金归还专户并公告后才可再次开展[20] - 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到期需归还专户并公告[22]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投资金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4]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24]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4] 信息披露与核查 - 应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投资计划情形需及时公告[31]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31] - 年度审计时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33]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出具鉴证报告,公司承担费用[33] - 董事会收到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33]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进行现场核查[33]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4] 内部管理 - 会计部门应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记录支出和投入情况[34]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35] 关联交易处理 - 利用募集资金实施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等需按规定履行审议和信息披露义务[34] 专户数量规定 -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募投项目个数[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