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义务人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关联人等[3] 重大信息范围 - 重大信息包括财务业绩、盈利预测等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有关的信息[5] 信息披露文件 -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季度、中期、年度报告)、临时报告等[11][12] 证券发行与上市 - 公司发行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董事、高管要签署书面确认意见[13] - 证券发行申请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公司要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修改招股书或补充公告[13] -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董事、高管签署书面确认意见[13] -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等意见应与出具文件内容一致[13] - 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15] 信息披露时间与要求 -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中期报告,第3、9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17][18][19] - 公司预计年度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等情形,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22] 交易披露情形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情形需及时披露[24][25] - 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70%等情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5] - 公司提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担保情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7] -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与关联法人发生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需及时披露[29] - 重大诉讼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等情形需及时披露[29] 定期报告相关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有异议应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并说明理由[21] - 定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董事会应做专项说明[22] 担保事项披露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形,公司需及时披露担保事项[28] 重大事件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或者有强制过户风险属重大事件[32] - 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签署协议等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34] - 重大事件难以保密等情形下公司应披露现状和风险因素[35] 其他披露情形 - 公司收购等行为致股本等重大变化应披露权益变动情况[36] -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被认定异常交易应了解因素并披露[37] - 公司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37] -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涉及重大或关联交易应按规定披露[37] 信息披露管理 - 公司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40] - 公司董事、高管应勤勉尽责,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0]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化需主动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42]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配合信息披露[42] - 公司董事等应及时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44] - 通过委托或信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44] 报告编制与披露流程 - 定期报告由高级管理人员编制草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50] - 临时报告由证券部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并组织披露[51] - 涉及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后披露[52] -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部等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报送[54] - 重大事件信息报告后,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提交审定、审批后披露[55] - 未公开信息按流程处理,经董事会批准后披露[56] 保密与活动规定 -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60] -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一个月内应避免投资者关系活动[64] - 业绩说明会等活动应网上直播并提前公告[64] 责任人与违规处理 - 公司财务负责人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负责人[67] - 公司董事等应对信息披露负责[69] - 信息披露违规责任人将受处分及赔偿要求[70] 制度相关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执行[72]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73] - 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74] 宣传文件审核 - 相关部门草拟宣传文件需经董事会秘书审核[58]
电科院(300215)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