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科院(300215)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专户管理 - 公司及银行支取专户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应通知保荐或财务顾问[6] - 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项目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应重新论证[10] - 超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0]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净额5%,可豁免程序[12] -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项目募集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2] 资金置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6个月内可置换[13] - 募投项目支付困难,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可置换[13]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为保本型[13]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应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4] 流动资金补充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超十二个月[14]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4] 项目调整 - 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21] 核查与报告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情况[2]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项目进展并披露专项报告[21]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并披露[22] - 保荐或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现场核查募集资金情况[22] - 保荐或财务顾问年度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3] - 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出具募集资金鉴证报告[24]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