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核查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 - 公司审计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29]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9]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情况[11] 项目重新论证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1] 三方监管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协议终止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资金置换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3]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中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可在六个月内实施置换[14] 专户设置 -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应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专户数量不超投资项目个数[6] 资金使用限制 - 公司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持有财性投资等[10]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补充到期应归还,无法归还需提前公告[16,17] -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须董事会审议通过,两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16,19] 现金管理 - 公司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不得为非保本型、不得质押[18]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相关内容[18] 超募资金使用 - 公司应妥善安排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年度报告说明使用情况及下一年计划[19,20]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并股东会审议,部分情况除外[22] -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董事会审议后两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23,24] 募投项目变更 -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应控股,变更用于收购控股股东资产应避免同业竞争[24,28] 实施地点变更 -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交易日内公告[25,27] 节余募集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程序,超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27] 资金使用记录 - 公司财务部应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记录支出和项目投入情况[29] 专项审核与鉴证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使用情况专项审核并鉴证[30] 鉴证结论披露与处理 - 公司应在年度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31] - 鉴证结论为“保留”“否定”或“无法提出”时,董事会应分析理由并提出整改措施[31] 资产购买相关 - 公司以证券支付购买资产,应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完成资产所有权转移手续[31] - 公司以证券支付购买资产或募资收购资产,相关当事人应遵守收购资产相关承诺[31] 制度执行与生效 - 本制度与法规冲突时按法规执行[33]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35]
鑫宏业(301310)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