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原则 - 信息披露应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等[3][4] - 除依法披露外可自愿披露相关信息,但有要求[4] 披露文件与时间 -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等多种类型[8] -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年报,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中报,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1个月内披露季报,且一季度季报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报[15] - 信息披露应在规定期限(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披露时点两个交易日内)内进行[7] 披露内容要求 - 年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17] - 中期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16] 特殊情况披露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8]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有传闻且证券交易异常波动,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财务数据[18] -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董事会应作专项说明[19] - 发生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投资者未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21]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或有强制过户风险,公司应披露[21] - 公司变更名称、股票简称等应立即披露[36] 责任与流程 - 公司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32] -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组织信息披露具体事宜,负直接责任[32] - 公司披露信息前需经董事会办公室编写、部门复核、秘书审查、董事长批准[28] - 董事等获悉重大信息应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通知董事会秘书[28] 相关方义务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份等情况变化应告知公司[29]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应告知公司[30] -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相关方应提供信息配合披露[52] -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等应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30] 其他规定 -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在规定网站和媒体发布[9] -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公告文稿和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监局[10]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官方网站等发布重大信息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10] - 公司发布的公告有误应按要求说明并披露补充或公告[17] - 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34] - 审计委员会对外披露信息时需将相关决议及附件交董事会秘书办理[35] - 审计委员会对涉及检查公司财务等行为对外披露时应提前十天书面通知董事会[35] - 经理层应及时书面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等情况[36] - 公司通过特定形式与外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38] - 公共传媒消息影响股价时公司应提供证据、发布澄清公告并与传媒沟通[38]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39] - 公司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39] - 信息难以保密等情况时公司应立即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39] - 人员失职致信息披露违规公司可给予处分并要求承担赔偿责任[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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