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 -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存放、使用和管理[2]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8] - 公司按发行申请文件承诺的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11] - 使用募集资金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等行为[11] 协议签订 -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8] - 协议有效期届满提前终止,公司在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签新协议[9] 项目论证与置换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论证项目[13]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13] - 募投项目支付人员薪酬等用自筹资金支付后,可在6个月内置换[14] 流动资金补充 -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4]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公司归还资金至专户,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15] 超募与节余资金 - 超募资金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5]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1000万可免于特定程序,但需在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7] 项目变更与转让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科创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更地点,不视为改变用途[20] -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20] - 公司拟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21] 核查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个交易日内公告[24]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现场调查[24]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出具鉴证报告[25]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核查和鉴证报告结论[25] 责任追究 - 工作失职或违反制度致公司损失,当事人被追责并可能赔偿[27] - 主体违反制度致公司损失,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董事会可处分或罢免[27] - 关联方非法占用等募集资金造成损失,应赔偿、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追究法律责任[27]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后续修订不涉及股东法定权利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30]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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