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披露时间 -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6] -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6] - 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且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6] 信息披露主体 - 持股5%以上的股东属于需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主体[4] 股东会通知与决议公告 - 公司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发股东会通知[11] - 股东会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决议[12] 关联交易与诉讼披露 - 需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前预计本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12] - 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重大诉讼需及时披露[12] 信息披露管理 - 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负责人[16] - 定期报告由财务负责人等起草,经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披露[17] - 临时公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草拟、审核,重大事项按规定审批后披露[17] - 信息披露需经提供部门核对、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董事长审定或审批后提交交易所[18] 其他信息披露要求 - 宣传、营销等公开计划实施前至少五个工作日通知董事会秘书[20] - 发现已披露信息有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补充和澄清公告[20] 责任与义务 - 董事会对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22]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答复董事会咨询和质询并提供资料[23] - 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需监控信息并及时报告[23] - 信息披露违规责任人可被处分并要求赔偿[24]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应及时告知股权变动等事项[24] -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特定情况应主动告知董事会并配合披露[24] 保密要求 - 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在信息未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26] -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知情人员应控制知情范围[26] - 信息难以保密等情况公司应立即披露[26] 制度相关 - 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28]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并经审议生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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