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新材(605488)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福莱新材福莱新材(SH:605488)2025-07-01 10:32

选聘限制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不得在审议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或干预审核职责[2]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审计[12]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特定上市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13] 选聘程序 - 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董事可向董事会提聘请议案[6]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需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10][11] -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议案后,提前30天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15] -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17] 费用与资料 -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按公式计算[9]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需说明情况[9] - 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10年[8] 聘期与约定 - 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期一年可续聘[11] 监督与披露 -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履职评估报告[6] -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监督检查,结果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19]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19] 违规处理 -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违规并造成严重后果,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处理[19] -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特定严重情形,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20] 其他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3] -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在相关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原因等信息[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