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新材(605488)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福莱新材福莱新材(SH:605488)2025-07-01 10:32

募集资金支取与专户管理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需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7] - 应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他用[6] 募集资金使用规则 - 按发行申请文件承诺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专款专用[9]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13]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需董事会审议通过[12]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11][13] 募投项目相关 - 募投项目超计划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或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可行性[10]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20]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20] 超募资金使用 - 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等不超总额30%[21] - 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等[21] -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等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提供网络投票[23] 资金管理期限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4] - 以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5] 项目变更与转让 - 变更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17] - 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18] 监督与报告 - 财务部设台账记录募集资金使用,每季度填制表格多人审阅签字[25][27] - 审计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并报告[27]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披露[27] - 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提交上交所[29]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公司承担费用[29]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每半年度至少现场调查一次[29] - 董事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报告结论性意见[30] 违规处理 - 违反规定使用募集资金,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必要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2] - 公司及相关方违反办法,上交所有权视情节惩戒,严重报中国证监会查处[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