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 - 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情况[14]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4] 资金置换与补充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6]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到期需归还,无法按期归还需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17][18] 协议签订与管理 - 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主要内容,提前终止需一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8] 资金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13]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现场检查,年度结束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9]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应在同一批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8] - 使用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应披露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19] 资金用途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包括取消原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等情形[23] -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25] 资金管理与审议 - 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应为安全性高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且不得质押[21] - 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等需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及时披露信息[21][26]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7]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过该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通过[27] 审计与制度生效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使用情况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9] - 本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4][35]
卓胜微(300782)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