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审议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于2025年6月26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2] 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9] - 中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9] 交易披露标准 - 交易除担保、财务资助外,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披露[22] - 交易除担保、财务资助外,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22] - 交易除担保、财务资助外,标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营业收入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22] - 交易除担保、财务资助外,产生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50万元需披露[22] - 交易除担保、财务资助外,标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50万元需披露[22] 重大事项披露标准 - 重大诉讼、仲裁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需披露[28] -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及时披露[30] -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比例达50%以上及之后质押需披露[30]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每增减5%需披露[31] -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需按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手续[30] - 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需及时披露[34] 减持披露要求 - 大股东等减持股份,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36] -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在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应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6] 董事相关披露 - 董事连续二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公司应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38] - 董事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公司应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38] 信息披露义务人 -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董事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关联方亦负有相应义务[40] 人员安排 - 董事会秘书空缺,公司应指定代行人员,三个月内确定负责人人选[47] 报告编制与披露流程 -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长召集审议,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48] 责任划分 -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负责,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对财务报告负责[52] 审计委员会职责 - 审计委员会按规定履行审议财务信息披露等职责,监督董高人员信息披露行为[53] 信息传递与配合 -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财务重大事件等信息[49] - 董事会秘书应通知信息披露义务人法规和监管要求[49] - 信息披露义务人遇影响投资人利益或公司经营事宜应告知董事长等[50] - 研究涉及信息披露事项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资料[51] - 遇信息披露协调事宜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52] 制度机制 - 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实行尽责、问责和免责机制[52] 保密要求 - 公司信息正式披露前相关人员不得泄露内幕信息[54] -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影响信息披露[54] - 内幕人员须遵守保密纪律[55] 制度生效 - 本制度2025年6月30日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5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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