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4]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5] 关联交易审议 - 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30万元以上关联交易,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披露[13] - 与关联法人拟发生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关联交易,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披露[13] - 与关联人拟发生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交易,需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5] 表决回避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6]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18] 财务资助与担保 -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特定关联参股公司除外,资助需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19]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2/3以上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20] 关联交易其他规定 - 关联交易定价应公允,可参照政府定价、指导价、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等原则[11] - 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应每3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24] - 可按类别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需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24] -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履行情况[24] - 已按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履行相关义务的关联交易,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23] 信息披露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信息为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等,可按规定豁免或暂缓披露[29] - 与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发生的交易,可免于按《上市规则》披露和履行程序[29]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34]
南华期货(603093) -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