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专户管理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6] - 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大额支取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募投项目资金使用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0] - 公司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2] - 募投项目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应在六个月内用募集资金置换[12] 资金使用期限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3]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12个月[14]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履行程序,达或超10%需股东会审议通过,低于500万元或1%可豁免程序[16]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募集资金到账超1年且不影响其他项目实施并履行审批和披露义务[16] 资金用途变更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且保荐机构同意[20] 项目审议与公告 - 拟变更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21] - 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22] 资金检查与核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4]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4]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5] 鉴证结论处理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董事会需分析理由并提出整改措施在年报披露[25] 保荐机构职责 - 保荐机构需分析会计师对公司募集资金相关鉴证结论原因并提核查意见[26] -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等未履行三方协议或募资管理有重大问题应督促整改并报告[26] 监督主体 -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26] 制度说明 - 本制度中“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28]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规、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28] - 本制度与法规等抵触时以法规等为准[28]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8]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29] 制度信息 - 制度发布主体为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30] - 制度发布时间为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30]
胜通能源(001331)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